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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谢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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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代表怀孕的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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