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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征地拆迁

子女抚养权如何执行

来源: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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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赡养和子女抚养纠纷居多,因为婚姻案件涉及法律、道德和人情等各种因素,因此,如何执行好这类案件,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基层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例如法院受理的一起子女抚养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起诉到浚县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男孩归李某抚养,女孩归张某抚养,抚育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因离婚时男孩与张某一起生活,张某没有催促李某接孩子,后来李某以各种理由不接孩子。无奈之下,张某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李某以协议抚养子女。本案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执行人能不能对李某的不作为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案件的受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执行依据。(二)执行依据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三)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针对本案而言,具备第(一)、第(二)、第(四)个条件,但执行依据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存在争议。“给付内容”源自于诉讼法理论中以判决内容为标准对判决的划分。根据该理论,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三类。其中给付判决就是指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确认判决就是指其内容仅仅表现为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就是其内容为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确认的是两个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并没有执行案件受案条件中的“给付内容”,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该不予立案。

   (二)如果申请执行不予立案,此类案件是否能走刑事程序。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此案件中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抚养子女;二是张某是否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结合本案,被申请人李某是以务农为主,并且李某在与张某结婚以前还有过一段婚姻,生育有一个男孩,李某也没有能力抚养这一男孩,并且李某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并未造成法定的情节恶劣的后果,显然,走刑事程序也是行不通的。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途径来解决:

    (1)可以将此类案件重新进行民事诉讼程序,重新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既然原、被告对原来的调解协议不认同,女方可以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请求法庭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对于孩子的归属问题,法官必须考虑到将来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能机械的认为出一份判决双方的矛盾就解决了,既要符合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

    (2)整合多方资源,加大判后的协调沟通力度。如果双方的父母都不愿意抚养孩子,从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可在得到子女同意的情况下考虑由有抚养孩子能力的爷爷、奶奶或是外公、外婆等其他亲属来抚养。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采取媒体曝光、巡回审判等方式,对有抚养能力但不主动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予道德上的评价。

    抚养权的执行问题,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提高法院判决公信力有着重大的影响。履行抚养义务,它不仅是法律义务,它还是一种社会义务。它更多地需要公民道德的自我约束,需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彻底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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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杰
  • 执业律所: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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