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陇律师

苟陇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公司企业

关于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律师建议书

来源:苟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人浏览

关于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律师建议

                                            

石林县公安局: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齐某某的妹妹齐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在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听取了齐某某对情况的陈述,现依据其陈述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商榷。

2013年717下午220分左右到310分左右,辩护人到石林县看守所依法会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齐某某向我们陈述:

20127月之前在昆明市寻甸县生活,同年7月由于开了一辆载有毒品的车辆被广南县公安局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广南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今年77日广南县公安局已终结案件侦查,排除齐某某运输毒品的嫌疑。

 就在广南县公安局终结案件侦查,排除齐某某运输毒品的嫌疑当天,齐某某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林县公安局抓获。

其向我们讲述了因本案抓获之前的情况是:齐某某经广南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带着女友离开昆明寻甸,回湖南老家生活。其间到过昆明三次,其中两次与杨XX、何XXX有过交往,最近是一个月前XX老公因车祸去世,到昆明参与办理XX老公的后事。最后一次到昆明是由于接广南县公安局通知,需要办理案件侦查终结相关的手续,大概是2013628从湖南老家出发,71到达广南县公安局,经公安局侦办案件警官告知其时间不到,需要到77才能办理相应的手续。于是齐某某和其女友到了昆明,在昆明住北市区的酒店,连日来与何XX(何XX)、杨文晓曾经有过友好交往,曾一起吃饭、打麻将,晚上未住同一宾馆。

 其间,何XX多次借用桂XXXX号车辆使用, 最后一次借用车辆是76晚上11点左右开出去,至77凌晨3点半左右还回,还回后齐某某带着其女友开车离开昆明到广南县办理终结案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至下午5点左右从广南县出发往昆明走,由于之前齐某某与杨XX老公系好朋友,杨XX已怀孕好几个月,在路上几次打不通杨XX的电话,到昆明后就直接到杨XX住的地方准备看看杨XX即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获。

如果齐某某对我们陈述的是事实的话,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理由如下:

20127月至20137月期间,齐某某是在广南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时候会郑重警告他,取保候审应该遵守的规定。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明白在取保候审期间参与贩卖毒品可能的后果,并且有案底在身,齐某某正常情况下不会冒这个风险参与贩卖毒品的活动。并且其经广南县公安局侦查,排除了犯罪嫌疑。

其与XX老公、杨XX、何XX等人的交往,完全是出于朋友关系,但朋友关系不代表一定会合伙贩卖毒品,虽然杨XX的老公、杨XX、何XX等人可能有相应的犯罪行为,他可能知道一些他们的犯罪行为,但知道其犯罪行为,不代表他就参与犯罪行为,更不代表他就一定会参与,其是否参与还要看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齐某某也很坦白地告诉我们,之前与XX老公、XXX、何XX等人会在一起吸食小马,但未参与过贩卖。我们认为齐某某是否参与贩卖毒品还需其他证据印证。

综上,我们认为齐某某参与贩卖毒品的嫌疑不是很大,当然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也不认为公安机关对齐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羁押有错。基于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对齐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进一步调查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相应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如果其他证据无法证明齐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则撤销案件,并不会因此带来任何对公安机关不利的影响。如果继续羁押,最后证据无法证实其有罪,公安机关则处于两难境地,并可能带来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公安机关参考并盼采纳。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三年  月 

以上内容由苟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苟陇律师咨询。
苟陇律师
苟陇律师
帮助过 431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00号颐高数码A座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苟陇
  • 执业律所: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4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00号颐高数码A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