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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公司企业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苟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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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实践中常见的有:

    1
、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
、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影子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
、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
、不规范的联营企业,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
、公司注册资本瑕疵,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民营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
、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二、企业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民营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发生的有:

    1
、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资金借贷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不当,不能按期还款,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危机等等风险。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

   
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也会遇到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等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掉进法律陷阱,导致辛苦创业培养的企业控制权旁落,对企业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击都可能是惨重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着规范和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控制的要求极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若无视这些规范和要求,则可能踩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泥坑。

   
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已突显到异常重要的程度。但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民营企业常遇到的风险。因为劳动关系,一个人具有了企业职工的身份,他的一些行为将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对职工的风险教育和行为约束不够,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职务行为侵权等等。而劳资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更是平常。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同样需要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这一重要内容。

    3
、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民营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我们都知道,合同书中明确写明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遭到违约索赔;但对于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往往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导致纠纷和损失。

   
民营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因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还得考察交易对象的适格性,跟一个根本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交易,其风险可想而知。

    4
、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除了依靠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赢利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还要进行对外投资,以便从进入其他赢利能力较强或发展前景较好的领域,分得其中一杯羹,或者通过投资控制别人已经建立良好基础的经济实体。

   
对外投资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经济实体、参股他人已设立的公司、并购他人控制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或资产、为别人提供融资等等。

   
每一次对外投资都既是一个商业项目,也是一个法律项目。很多投资失败是因为缺乏项目法律管理或项目法律管理质量不高导致的。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法律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就是草拟合同书,忽视了项目本身系统性、流程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项目法律管理也是一项系统的、全流程的工作。

    5
、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行政管理法律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企业的各种市场行为、社会活动都要受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管制;企业也因此具有各种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利义务的地方就有法律风险。

   
企业要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企业登记、企业经营、企业解散过程中,必须依法遵章行为,否则就产生法律风险,遭致行政处罚等不同法律后果。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是很多民营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没有出资前对出资的规划和出资后对资金的合法运作,企业极易踩如雷区,而一旦雷炸,轻则工商行政罚款,重则构成犯罪。

   
企业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但有人戏称:中国民营企业十家至少有九家存在税务问题。这又是一个可怕的地雷,埋在那儿,你不知道什么时候爆炸。而一旦爆炸,往往致命

   
安全生产管理在这些年可谓风暴频行,但每年依然不断出现安全事故,于职工生命、于企业利润都是极大风险。很多的真实案例依然鲜血淋漓在眼前。

   
企业的产品质量风险更无须多说,三鹿奶粉事件一夜之间让一家巨型企业灭顶,还几乎毁掉一个行业。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也将更加严苛。还有环保问题可能导致的索赔、处罚。等等等等。政府管理部门现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很多民营企业家还抱着过去那种注重跟政府官员关系,不注重合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就会给自己的企业埋下各种法律风险的地雷。

   
三、产权不明晰导致的风险

   
民营企业常有家族化的特点,这种特点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与企业投资人或控制人有关。

   
实践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有:

    1
、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风险

   
很多民营企业家和他的家族都有这样的观念: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导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闭老板就跳楼。

    2
、夫妻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导致的企业风险

   
有些企业,因为投资人夫妻财产混同、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出现争夺家族企业股权或控制权的纠纷,在夫妻反目、同根相煎时,企业受连累,甚至因此关门大吉。

    3
、传承导致的风险

   
家族企业往往由老一代辛苦创业起家,在代代相传的环节,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股权、控制权或财产争议,导致传承过程中企业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拖累企业。

    4
、投资人与经营人混同导致的风险

   
现在很多企业逐渐认识到,作企业老板和做企业经营者并不是一个概念。但多数民营企业还是自己投资自己经营,几个股东共同投资就共同经营。可实际上,做老板与做企业经营者是不一样的。简单说,有钱就可以做老板,但做经营者却要求很多,得有经营管理才能,得了解所在行业等等等等。老一代创业的时候多是自己摸爬滚打一步步积累的,但下一代也许并不适合经营管理企业。这样,有些企业就在老板自己的勉为其难的经营管理中一步步衰败了。有些民营企业投资人认为交给别人经营管理企业就失控了。实际上,对企业的控制有两个层次,一是直接的管理控制,一是权利归属的控制;权利归属的控制才是最终的控制权。当然也有企业确实因为内部人(经营者)控制问题被掏空了,所以就有一个实现权利控制的机制设计问题,这主要是个法律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不能因噎废食。

   
四、企业整合时可能遇到的风险

   
我国民营企业在某个阶段曾经出现多壳化经营的现象,一个投资人或一个家族设立很多个公司。起初是为了多些操作平台,后来国家法治化程度提高,公司投资和经营业走向规范化,整合分散的资源更有利于企业做强,很多企业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业整合的每个环节,都潜藏着法律风险。列举两个大的方面:

    1
、股权结构调整

   
企业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意味着企业的控制权和决策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创业动力。对于大企业家族还意味着企业王国之树上干、支、叶、果所有生命的有机联系和健康成长。如果事先不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论证,过程中不进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出现树虫时不及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化解,最终难免出现风险失控的境况。

    2
、资产整合

   
资产整合涉及权属界定、处分权限制、定价、交易、过户、税费等多种法律关系,同样潜伏着各种法律风险。

   
五、企业解散时可能遭遇的风险

   
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有独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问题,企业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就算了,遭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是,经营期限届满就了,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投资人解散企业,企业就了。人老死要办丧葬,企业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民营企业在企业老死的时候,却往往不做清算,将企业资产搬回家完事。殊不知,法律风险的地雷就此埋下。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者,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清算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企业虽然死了,而其阴魂依然未散。





中小企业融资需要注意的10



中小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种的关键环节,民营企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长期发展战略,企业资本运营策略必须放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从里到外营造一个资金愿意流入企业的经营格局。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把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当作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希望搞突击拿到银行贷款或股权中小企业融资,而实际上成功的机会很少。民营企业要想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笔者以为,需走出以下中小企业融资误区。

  一、过度包装或不包装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中小企业融资,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有些民营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取得中小企业融资,不愿意化时间及精力去包装企业,不知道资金方看重的不止是企业短期的利润,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是资金方更为重视的方面。

  二、缺乏长期规划,临时抱佛脚

  多数民营企业都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中小企业融资,不了解资本的本性。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中小企业融资策略,和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

  三、急于拿资金,忽视企业内部整理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时只想到要钱,一些基本的工作也没有及时去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前,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关联企业间的关系,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放心。

  四、中小企业融资视野狭窄,只看到银行贷款或股权中小企业融资

  企业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只是银行贷款和股权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担保、合作、购并等方式都可以达到中小企业融资目的。

  五、只认钱,不认人

  民营企业急于中小企业融资,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融资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时除了资金,还应考虑投资方在企业经营、企业发展方面对企业是否有帮助。

  六、只想中小企业融资,不想让企业走向规范化

  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是企业成长的过程,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过程。民营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种,应不断促进企业走向规范化,通过企业规范化来提升企业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七、只顾扩张,不塑造企业文化

  民营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种,只顾企业扩张,没有去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集团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

  八、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很多民营企业通过中小企业融资不断扩张,但企业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随着企业扩张,企业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决策走上规范、科学的道路,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来规避企业扩张过程种的经营风险

  九、低估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误以为仅靠自己的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有些民营企业常常低估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对出现在面前的个别资金方期望过大,也往往以为靠企业主或内部管理人员的私人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十、不愿意花钱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

  民营企业都有很强的中小企业融资意愿,但真正理解中小企业融资的人很少,总希望打个电话投资人就把资金投入企业,把中小企业融资简单化,不愿意花钱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也有不少人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只需写个商业计划书,图便宜随便找个机构或个人、甚至学生来写,也不管他是否有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只要价格低。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顾问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要有丰富的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广泛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资本市场和投资人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要有很强的专业策划能力,要考虑企业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种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顾问单位法律讲座讲稿大纲



顾问单位法律讲座讲稿大纲》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违约责任:

    1
、劳动合同签定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况:

   
劳动者有过错的解除:

    A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劳动纪录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
、职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过错的解除:

    A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B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

    C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违约行为,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劳动者违约离职的法律后果:

    A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根据劳动部19955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即得利益的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公司员工在对外签定合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们公司对外签定的合同一般都是买卖合同,其中包括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都包括如下条款:

    A
、合同双方的姓名和住所。

   
这部分我们要求员工在签定合同时,尽量要写清楚,对方公司的名字一定要写全称,公司的地址要写明确,如果有对方公司的帐号最好也写下来。如果上述情况都清楚详细的话,以后一旦发生纠纷,我公司将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如可以简化立案手续,争取时间,同时有了对方公司的帐号,我公司可以冻结其帐户,为官司胜诉后的执行打好基础。

    B
、标的

   
所谓的标的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什么和卖什么的问题。这部分大家在签定合同时主要注意把标的的名称特定化,也就是要把要买或要卖的东西的名字写全、写清楚。(举例说明)

    C
、数量

    
这个条款大家在签定时一定要明确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最好是药业行业的通用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D
、质量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于药品的质量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大家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按照国家对该种药品的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
、价款

    
这部分比较简单,大家在签定合同时最好能够明确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的承担方式。

    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关于履行期限和方式你们有你们自己的方式,这里我不用多说,但是履行地点我建议以后大家在签定合同时最好写我方公司所在地。因为履行地点关系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如果履行地点是在我公司所在地,那么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即对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拥有管辖权。这样既可以节约我方的诉讼成本,又可以防止他方公司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使我们的诉讼居于主动地位。

    G
、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双方违反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以我方不违约为前提,所以大家在签定这个条款时一定要因事异、灵活处理。在签定合同前一定要考虑我方公司的违约可能,如果我方公司因为特殊原因违约的可能性较大那么违约金额可以底一些,如合同金额的5%以下,如对方公司违约的可能较大那么违约金额可以定高一点如15%左右。当然对方公司是否具有违约的可能性,大家可以根据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综合情况进行判断。

   H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很多经济纠纷最终结果和这个条款的签定有直接的联系。在我们国家争议的解决往往有三种方式,即协商、仲裁和诉讼。一般而言前两种方式解决问题的力度都有所欠缺,所以当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大家都选用诉讼的方式。但是对于诉讼来说,合同那一方的法院管辖案件都对案件有直接的影响,这和我们国家的司法现状有很大的关系,对此我们不做深入的讨论。所以,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站在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上我要求大家在签定合同时,将争议解决的方法签定为诉讼方式,管辖法院为我方公司所在地法院。如果是我公司的销售合同则可以表述为一句话即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交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是采购合同则表述为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交由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企业职工经济犯罪的问题:

   
对于职工刑事犯罪的问题,我们今天主要讲一下职工针对所在职公司所容易出现的一些犯罪。至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不多做赘述,相信在座的各位对于这些犯罪平时耳闻眼见也了解不少。对于职工在就职公司的犯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这一大类,是专门针对公司员工犯罪所确定的罪名。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本罪,依照我国刑法2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于,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

   
对于本罪,请大家注意,只要有故意挪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不管你的动机如何。比如你家里紧急需要钱或者是其他特殊紧急条件都不能构成免罪的条件,只要你有故意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另外,只要你非法挪用了公司资金,即使是你借给其他人包括公司的同事,你还是构成本罪,所以把钱借给他人了,我自己又没得的这种想法是不能够让你逃脱本罪处罚的。

   
对于本罪,依照我国刑法272条的规定,应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教大不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的有期徒刑。

   
所以,希望大家在公司的工作当种,一定要划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同时一定要坚持公司的财务原则,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把自己卷入刑事犯罪的旋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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