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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孙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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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卢某出生于1949年7月14日,在2004年4月份与某钨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7月13日时,公司以卢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送达一份书面文件终止与卢某的劳动合同。卢某认为合同还未到期,不同意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悉,公司是从2006年才开始为卢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未达到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卢某至今还未能领取养老金。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时,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公司的过错,致使卢某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卢某与公司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案中公司的做法有法可依,卢某无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公司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例是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首先,该劳动合同必须终止。虽然至员工退休时合同还未到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男年满60岁,应该退休。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当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相矛盾时,应按法定的执行。所以案中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其次,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约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公司延迟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对于普遍存在的这一类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有一系列的补救措施:1.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改签劳务合同,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而是劳务关系,产生纠纷时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2.劳动者向社保局申请延长缴纳社保,直到够条件领取退休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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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伟伟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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