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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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适用的法律规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量:0
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适用的法律规定如下:
1.诉讼时效的抗辩由诉讼中的当事人主张。
2.如果原告起诉后被告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3.如果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则法院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法律快车提示,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抗辩口头提出可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提出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