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长勇律师

黄长勇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小额诉讼要点总结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9
人浏览

小额诉讼要点总结

孙思嘉 北京元都律师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20〕11号《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文件,其中重点强调了对小额诉讼的完善。对于争议小,金额低的案件,能方便当事人更快速的维权。现笔者将小额诉讼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是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小,可以适用一审终审的民事诉讼案件。据《民事诉讼法》与《通知》中关于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要适用小额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2、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

3、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或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二、小额诉讼的便捷之处?

1、采用一审终审制,可以大大缩短诉讼期限;

2、经人民法院告知,可以选择放弃答辩或举证期,可有效缩短诉讼时间;

3、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以外,一般一次性开庭审结;

4、从立案之日起最多3个月审结,一般审理期限最多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5、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

三、小额诉讼是否可以转为其他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出现变化,是可以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的。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1、一方认为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2、案件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使案件标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方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的;

2、案件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3、一方提出反诉的;

4、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5、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小额诉讼一审终结后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6条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黄长勇 主任律师指导

以上内容由黄长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长勇律师咨询。
黄长勇律师
黄长勇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58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馨雅大厦2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长勇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馨雅大厦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