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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彩礼的返还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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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彩礼的返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出自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双方也并一定会走进婚姻,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较短的时间内,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彩礼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形,以提高大家对婚约财产的认识,减少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

一、 订婚交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彩礼如何返还?

1、男女双方定亲后二人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酒席等费用。

这个彩礼就需要证明是按照当地习俗订婚给付的彩礼还是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纠纷。如果男方支付的聘礼、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酒席等花费不应该视为彩礼,不予返还。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定亲后二人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按照农村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系为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而有条件给予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同居生活为。因此即使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且女方为了双方共同生活,而将彩礼用于购置共同的生活物品,现由男方占有使用。则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3、男女双方定亲后二人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父母返还订婚时额外收取的其他费用。

订婚时,女方家长以其他理由要求男方支付的彩礼以外的费用,在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女方家长返还此费用。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婚后不久,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男方认为应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是不予返还的。只有在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2、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对婚约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即使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不应再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比如请求返还彩礼方婚内出轨并离家出走,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诉讼中其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该请求。

 

相关法律: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黄长勇、赵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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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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