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作者:黄长勇律师 张志恒律师
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根据本单位、本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劳动者也需要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对以上三种工时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增进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一、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的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的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参考标准工作时间,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后再平均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以周、月、季、年等,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或不用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注意,用人单位必须得到有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经过批准备案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
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四、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
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
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
工作时间、时长是企业管理、劳资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保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社会的要求,国家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劳动合同中写明固定工时制,却变相加班、变成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现象纷乱丛生,故发文以供学习,以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