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需要和劳动者商量吗?
作者:孙思嘉律师、黄长勇律师
公司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是否必须要同意呢?劳动者又如何维权呢?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合同上写明工作地点在北京,那么仅仅是从海淀区调往朝阳区,用人单位还是有一定的自主权的。但如果是从北京调往上海工作,那么这就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当然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看变更的地点从常理上判断是否合理了。
其次要看变更工作地点是不是必要的,公司有没有恶意成分,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全体员工迁往新的办公地址,那么这是公司必要的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虽然能够以变更的新地址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为由拒绝变更,但公司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合理地、强制性地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首先应当书面明确拒绝单位对工作地点变更的通知,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其次,劳动者仍然应正常提供劳动,即使原岗位不要你了,也得正常去公司报道,防止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旷工。最后,如果公司以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关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中,仲裁员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劳动者往往无法自行判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保险起见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