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的解除理由中,企业以第1、8、9、10、11、12、13、14项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依据第8、9、10、11、12、13、14项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企业以第2、3、4、5、6、7项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解除理由成立的,企业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可以结束企业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的,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因第4、5项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因第1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因上述理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企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实践中,企业对于解除理由是否成立负有非常大举证责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对待,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