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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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一起劳动者白血病引发的劳动争议代理词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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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杨晔蓉律师担任其诉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并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开庭前代理人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裁定由原告承担被告一系列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1、本案的事实是:为了依法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建立健全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保安管理体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20134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文件精神,某某铁路公安处按照该“通知”与“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进行改制,截止本案开庭审理,改制依旧未完成,山西铁路某某公司仍然未办理注销手续,法律主体尚存。

2、基于改制耗时耗力、情况复杂、牵扯面广、人员复杂等等诸多原因,又基于原告单位的特殊行业性质与特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劳动者身份不同、劳动者参保情况参差不齐、人员众多等等原因,导致原告从20149月份开始才启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继而影响到为劳动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进程,所以,原告在2014年年底才为职工办理各项保险的工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被告的任何损失。原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20149月才启动的,而被告赵某某的病是在20148月份查出来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是因为改制而导致的,只能被确定为改制的一个遗留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3、被告赵某某在原工作单位山西铁路某某公司工作期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赵某某与山西铁路某某公司应当从其20135月份工作开始,就与该公司建立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法律就不承认有双重劳动关系,在山西铁路某某公司未注销之前或者与赵某某未解除劳动之前,被告就应当是与其持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又与本案的原告成立劳动关系,而且现实情况是她与原告之间也未签订有任何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再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单独案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也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单独案由,而仲裁委在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做出任何认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裁决由原告承担各种责任很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庭依法撤销仲裁委的裁决,并且要求被告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基于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诉其他的请求。

4、仲裁委要求原告与山西铁路某某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山西铁路某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委在没有查清被告究竟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竟然胡乱裁决由原告和山西铁路某某公司共同承担一系列责任,这既是对原告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被告的不负责任,首先,国家法律并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不可能同时由两个单位给原告上保险;其次,裁决中要求原告与山西铁路保安公司上保险,时间范围是20135月至201412月,那么在此期间内由哪个公司为其上保险?保险费又该交多少如何计算?仲裁裁决并未认定也未明示!这样,即使该裁决生效,也根本无法履行;再次,仲裁裁决原告与山西铁路某某公司赔偿被告损失9万余元,但两个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与否、应当缴纳多少的问题,是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行政权力予以处理,而不属于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的受理范围,而仲裁委裁决由原告和山西铁路某某公司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显然是枉法裁决,退一步讲,如前所述,因为被告是与山西铁路某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为被告上各项社保的义务也应当是由山西铁路某某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不应当承担所谓的“未缴医疗保险损失”。

    首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责任的前提就不存在;其次,即便被告可以主张损失,也只能在医保范围内主张,所谓的损失也只是医疗保险应当报销的部分,而不是全额承担;再其次,另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应当给予一定医疗期,医疗期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被告病情以及被告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最多为三个月,也就是说即便是由原告承担责任也仅仅是在三个月的医疗期内以及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内承担。

综上,原仲裁裁决一没有确认劳动关系,二没有划分责任主体,三不核定赔偿范围,纯属妄加裁判,让原、被告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与采纳!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  

                                                    杨晔蓉  律师

                                                   2015年 某 月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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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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