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还是职务侵占(彩票站打票员拿走彩站的钱的犯罪认定)
来源:谢春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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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的发行属于国家的福利事业,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彩票的销售是由彩票代售点完成的。彩票代售点不属于企业法人,而是个体经营性质,是个人的代理销售行为。打票员是彩票销售点经营者雇佣的人员,并不是那个法人的职工。其在工作过程中拿走的彩票代售点的钱,属于保管的彩票代售点的财物,也就是彩票代售点经营者的财物。(注:彩票代售点的经营方式为:先由经营者将款项存入彩票管理部门账户,然后再出售彩票,属于先交钱,后买票。销售额达到存入的数额时,就打不出来彩票了。类似于手机话费的性质。)这样,打票员带走的销售彩票的钱实际上是彩票代售点经营者的钱,受到损失的也是经营者本人,彩票管理部门并没有损失。(注:就如同别人拿你的手机打电话,花的是你的钱,并不是通讯商的钱)这种行为的性质,应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这种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成侵占罪。(此人已在检察院阶段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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