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部分
依据《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据实补偿附带民事原告,具体支出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准。
二、死亡补偿费部分(含伤残补助)
依据《解释》的规定,应当补偿死亡补偿费:9108*20=182160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
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原告应当提供被抚养人与被赡养人实际年龄并提供被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且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计算为:7369*(18 - 实际年龄)/2
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应计算为:7369*(实际年龄 - 60)/子女人数(60岁以下,赔偿20年;超过60岁的,增加1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赔偿5年。)
四、丧葬费部分依规定为人民币8666元。
五、误工费部分
依据《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规定。治疗期间及遵医嘱休养期间为误工损失。因此,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此为计算依据并结合其所在行业的平均收入情况赔偿原告误工费用。
六、交通费部分
依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饮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事件、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与治疗相关的正式交通票据,按票据金额据实补偿。
七、住宿费
依据卷宗内被害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和居民殡葬死亡证明三份书证证实,被害人和原告为沈阳常住居民。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本市住院接受治疗不应存在住宿费用该项赔偿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依法不应补偿。
八、伙食补助费用部分
依据《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8条第(1)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 的规定补偿。
九、护理费用
住院期间,依照护理级别(1级2人;2级及以下1人)住院时间以及护理人员收入水平确定护理费用。
十、精神损失赔偿金
控制在5000至50000元。
十一、伤残辅具费用
按照国产普通型伤残辅具价格及以伤残人预计寿命和辅具寿命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