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项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采纳:
一、鉴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人民法院准予告原、被双方离婚。
二、如果双方的女儿归女方扶养,男方承担抚养费。
三、关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被告代理人想多说几句,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双方共同期生活期还了部分贷款,原告起诉书中说这部分还款8万块钱,但是其中绝大部分还款是被告借的外债(通过信用卡借支以及透支)还的贷款,其中欠中国农业银行31321元;建设银行17997元;浙商银行4336元;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4000元。因此为还房贷共外欠67655元。这样去掉外债只是实际还了12345万元钱。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被告有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这与事实不符。被告曾经做过出租司机,每天挣多少钱全部交给原告,最多只留给被告十几块钱。后来被告父亲生病、去世,被告压力更大了,所以就去南方打工,挣来的钱全部转账给原告,南方生活花费大,被告每当需生活花钱的时候原告给我打一部分,从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从2020年9月份之后,到今年年初,被告的工资款一共转给原告132535元。
几年来房贷也是被告的巨大压力,由于原告掌控家庭的一切收入,不给钱。原告还房贷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借助信用卡,还房贷款或者透支还房贷。
令人气愤的是双方婚姻期间,女方以自己名义在2021年8月份购置一处房产(被告最近才知道),价格139100元,首付49100元,还房贷每月994.67元,至今还房贷20多个月。原告在双方婚姻期间偷偷的用隐藏的方式私自购置房产,不但是严重的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同时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被告要求其要承担法律后果。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夫妻没有明确约定的,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第1062条有规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请人民法院准予告原、被双方离婚,就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代理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