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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子关系纠纷中如何处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问题

来源:苏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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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子关系纠纷中如何处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但有些当事人在无法律直接约束力的情况下,出处于各种原因拒绝作亲子鉴定,无疑给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设置了障碍。

 
由于亲子关系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得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若忽略请求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纵观国外亲属法的规定,关于亲子身份关系推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其父亲;DNA鉴定结果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的男子,推定为子女的父亲;依法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协议男女双方为父母。我国现行婚姻法缺乏这些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方式认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当推定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时,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推翻该推定结果的权利,即对亲子否认之诉予以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第三人无权提起否认之诉。

   
2、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若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反驳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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