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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金能否要求退还?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量:0

       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提前退租商铺,多付的部分租金能否要求房东退还?

       甲方与乙方在2017年3月15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一商铺出租给甲方,期限5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止,年租金120000元,甲方预交2年的租金给乙方,自第三年开始每年交付当年租金,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如甲方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甲方可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经营一年后,由于疫情影响,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已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即告知乙方终止租赁合同,不久后将钥匙交还给乙方,至此合同终止。双方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已支付给乙方240000元租金,甲方认为除去租赁期内的租金,乙方应将剩余的多交纳的租金返还,双方争执不下,甲方遂通过诉讼解决。

       后经法院认定:因甲方未能就双方如何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和过程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案件的证据和交钥匙的时间点,综合双方的陈诉,法院确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对不退还多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甲方主张退还多余的租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此,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租赁的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商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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