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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量:0

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该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双方都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并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则可通过提起诉讼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是居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如一方行为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实践中,伴随这一赠与行为发生的往往有情感上的背叛,对另一方不仅有情感上的伤害,还有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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