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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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鉴定为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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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3年03月2日12时25分许,蔡××驾驶鲁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加油站路口处时,与顺行右转弯的侯××无证驾驶的无牌蓄电池观光车相撞,造成侯××、乘坐鲁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宋××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未按规定车检的机动车、未带安全头盔、未按规定各行其道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侯××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该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无事故责任。2013年3月6日,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委托,同月21日,出具(2013)痕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时风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宋××受伤后在××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0天,支出医疗费56775元、复印费40元。宋××伤情经诊断为脾破裂、腹腔积液、脑外伤反应、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伤。2013年6月19日,宋××的伤经日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宋××的伤残程度属于八级,宋××支付鉴定费730元、B超费120元。宋××另主张伤残赔偿金56676元,误工费12044.99元,护理费337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

另查明,侯××驾驶的无牌蓄电池观光车未投保交强险。2013年4月8日,宋××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侯××所有的无牌蓄电池观光车,原审法院作出(2013)莒民一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扣押。2013年4月17日,侯××提供现金担保20000元,原审法院裁定解除对该车的扣押。

【律师分析】

侯××无证驾驶的无牌蓄电池观光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认定侯××因未给观光汽油四轮车登记、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

本案中,侯××驾驶的时风牌电动四轮车经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根据上述法律、条例,侯××驾驶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驾驶证并投保交强险。侯××主张的政府部门未出台相关规范、公安机关未将该类车辆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未将四轮电动车纳入业务范围、该类四轮电动车在立法上属于空白、在实际管理中也属于盲区,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本案民事案件不予审查。基于机动车运行的危险性及对车辆以外第三者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条件,就不应当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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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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