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6
人浏览

案例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2017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幕墙材料+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名下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工程名称为***惠州有限公司**项目办公楼、厂房、铝合金门窗幕墙材料+安装,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合同金额2657385元。原告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1月28日,经结算,原告完成工程总产值为4762946.62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7125元,尚有785821.62元(含5%质保金)拖欠至今支付。被告辩称该合同第6.3条约定:“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税率为17%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甲方,乙方未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付款”,故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答辩人支付价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提供与付款等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977125元,而原告仅向被告开具3327125元增值税发票,仍欠被告的发票金额为1308774.12元,故被告有权不付工程款且无需支付违约金,被答辩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裁判部分结果: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双方约定原告先开发票,在开具发票前被告可以暂不付款,而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没有过错,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提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条款)

律师提醒:在合同中有约定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过错,仅仅是无需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仍需要给付未支付的工程款。



以上内容由邱文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邱文峰律师咨询。
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36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东路财富大厦8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
  • 地  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东路财富大厦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