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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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恭诉被告邓*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恭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裁定按原告黄*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8*号
原告:黄*恭,男,汉族,1943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邓*玲,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恭诉被告邓*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恭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宇蓝
书记员邹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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