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认罪悔过且身有疾病惠阳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2019年1月8日15时,被告人李某明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街中二巷34号门前,对惠阳区*派出所专班成员排查涉“黄、赌”过程中,拒不配合,并用拳头殴打执行公务人员叶某左脸部一拳。被告人李某明当场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身患心脏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明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惠阳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明三个月拘役。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1*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明,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8日15时,被告人李某明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街中二巷34号门前,对惠阳区*派出所专班成员排查涉“黄、赌”过程中,拒不配合,并用拳头殴打执行公务人员叶某左脸部一拳。被告人李某明当场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被告人李某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身患心脏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明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明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15时,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派出所民警田育栋带领辅警叶某等人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街排查涉“黄、赌”情况,行至被告人李某明所在的*街道办*街中二巷34号时,发现该处有人涉嫌赌博,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明拒不配合,辱骂出警人员,并用拳头殴打叶某左脸部一拳(未检见明显损伤,不具备鉴定条件)。被告人李某明当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证人曾某、郝某1、骆某1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明的辨认指认;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李某明的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明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伟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