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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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驾驶无牌摩托车载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负同等责任的判决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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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2018年12月2日9时10分许,黎*成驾粤L×××××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澳头往*涌方向行驶,途大亚湾区××大道××区××油对面路段段时碰撞路沿石和绿化带后与由柳**驾驶搭载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27433)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黎*成、柳**被送医院救治,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1**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成、被告柳**负事故同等责任,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大亚湾法院】被告柳**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黎*成驾驶的粤L×××××号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搭载其摩托的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第441**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被告柳**没有及时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因此,该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民初1158号

原告:王*汉,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周*,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王某1,男,汉族,2008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王某2,女,汉族,2014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四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查***、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王*汉、周*、王某1、王某2与被告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律师、被告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672297.78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日9时10分许,黎*成驾粤L×××××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澳头往*涌方向行驶,途大亚湾区××大道××区××油对面路段段时碰撞路沿石和绿化带后与由柳**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27433,载王*)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黎*成、柳**被送医院救治,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于2019年1月4日作出第441**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黎*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不承担事故责任。受害人王*事故发生前在*莞**物流有限公司任司机一职,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损失计算如下:

1、死亡赔偿金819500元。受害人王*事故发生前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则死亡赔偿金计算为40975元/年×20年;2、死亡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受害人王*的死亡,给各原告造成重大精神伤害;3、丧葬费46784.50元;4、交通费15000元;5、住宿费15000元;6、家属误工费30506.05元。因受害人王*的死亡,其家属处理相关丧葬事宜及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损失计算为93569元/年÷365天/年×17天×7人。(王*于2018年12月2日死亡至2018年12月18日火化共17天);7、被扶养人生活费427805元。受害人王*的父亲王*汉满61周岁1个月,应当赡养18年11个月,受害人王*对其父亲承担1/3赡养责任;其儿王某1扬满10周岁1个月,应当抚养7年11个月;其女王某2心满4周岁11个月,应当抚养13年1个月,受害人王*对其子女均承担1/2抚养责任。则计算为30198元/年×7.92年+30198元/年×(18.92-7.92)÷3人+30198元/年×(13.08-7.92)÷2人。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454595.55元。

被告柳**驾驶的车辆未投有任何保险。另原告与黎*成方相关赔偿已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赔偿款应由被告柳**赔偿给原告50%,即被告应赔偿原告(1454595.55-110000)50%=672298元。

现各方因上述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1.王*汉身份证、周*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柳**的驾驶证,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交警部门核实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

4.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受害人王*因此次事故于2018年12月2日死亡,于2018年12月18日火化的事实。

5.惠州市社会保障卡、*莞市社会保障卡、养老保卫账户对账单、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缴费历史明细表、工作证明、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工资发放一览表、工资发放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资转账发放交易凭证、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明细、居住证明×2、出租协议/租约、房租、水、电费收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王*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的事实。

6.王*汉户口本、周*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2、结婚证、公证书×2,证明原告家庭成员基本关系及王*父亲王*汉应当赡养18年11个月,受害人王*对其父亲承担1/3赡养责任;其儿王某1扬应当抚养7年11个月;其女王某2心应当抚养13年1个月,受害人王*对其子女均承担1/2责任的事实。

7.交通费票据(部分)、住宿费票据(部分),证明原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产生大量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的事实。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是因为交通事故对方的车速太快,我们是被撞的,交警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我对具体赔偿的金额没有意见。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日9时10分许,黎*成驾粤L×××××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澳头往*涌方向行驶,途大亚湾区××大道××区××油对面路段段时碰撞路沿石和绿化带后与由柳**驾驶搭载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27433)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黎*成、柳**被送医院救治,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9年1月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1**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成、被告柳**负事故同等责任,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5年3月,惠州大亚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王*交纳养老保险金,共交纳18个月。2018年7月至12月,王*在*莞**物流公司任司机一职,月平均工资9169元,自2018年7月25日至12月1日,一直居住惠州市××区澳头××大道道中碧海居2栋902房。王*1983年7月4日出生,其父亲王*汉,1957年11月12日出生,妻子周*,1985年10月15日出生,其儿王某1扬于2008年11月1日出生,其女王某2心于2014年1月22日出生。

死者家属处理后事期间住宿费317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在卷,经开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柳**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黎*成驾驶的粤L×××××号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搭载其摩托的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第441**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被告柳**没有及时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因此,该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鉴于被告柳**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原告的损失减除粤L×××××号车辆交强险应承担的11万元损失,余款的50%应由被告柳**负责赔偿。

原告方的确认如下:1、丧葬费46784.50元,根据事故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2、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3179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票据计算。3、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2000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部分交通发票酌情计算。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56元,参照被害人的项目计算,天数不得超过10天,即被害人的月平均工资9169÷30天×10元=3056元。5、死亡赔偿金819500元,按事故处理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6、被抚养人生活费430321.50元,按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数计算。7、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按事故纠纷处理地赔偿标准计算。以上损失合计1404841元。减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先行赔偿11万元,余款1294841元,被告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主张超出规定部分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汉、周*、王某1、王某2损失647420.5元。

二、驳回原告王*汉、周*、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3元,由四原告负担249元,被告负担10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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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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