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酒后驾驶致人伤亡认罪态度良好并获家属谅解或能缓刑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人浏览

【案件事实】2018年11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朱*明在与朋友喝酒后,驾驶粤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大亚湾*山七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区*民村美泰*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柳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架号:*41642)发生碰撞,因惯性作用,三轮电动车向前撞上正在掉头的由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粤L×××××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袁某受伤及柳某1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被告人朱*明弃车逃离现场,2018年11月17日0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明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明,男,19*1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广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及其辩护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朱*明在与朋友喝酒后,驾驶粤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大亚湾*山七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区*民村美泰*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柳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架号:*41642)发生碰撞,因惯性作用,三轮电动车向前撞上正在掉头的由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粤L×××××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袁某受伤及柳某1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被告人朱*明弃车逃离现场,2018年11月17日0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明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52.55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认定:朱*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金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被害人刘某、柳某1、袁某对此事故发生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朱*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柳某1、袁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家属80万元,被害人家属袁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袁某的伤情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袁某、刘某和柳某1家属的陈述,事故诉讼前财产保全通知书、垫付通知书、柳某1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告人朱*明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朱*明于案发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赔偿被害人柳某1家属80万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明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明属于过失犯罪,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朱*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淑凝


以上内容由邱文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邱文峰律师咨询。
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36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东路财富大厦8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
  • 地  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东路财富大厦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