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费用标准(2012年)
来源:宋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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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电[2013]20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 ∕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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