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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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宋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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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作用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原理,注册资本是投资人投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循环与周转的,并在登记机关进行规定数额注册登记的财产。这些财产不仅是企业偿债能力的基本保障和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虽然规定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在未经依法减资的情况下,其股东仍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二、公司依法减资的通知义务及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时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及公司债权人此时享有的相应权利救济途径。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的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应不具有对抗效力

  三、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时承担责任的依据及具体法律适用

  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实践审判中可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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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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