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13510713016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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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合同期满

来源:王玲13510713016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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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何风险

很多用人单位常遇到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到期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合同自然到期,公司即可自然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不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风险,同时可以免除支付产假工资或其他各种福利的义务。事实上,这种看法跟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是相违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具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五种情形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当遇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时,公司不能直接终止与其劳动关系。若公司不想再用该员工,需要与其协商解决。可通过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配合后续申请生育津贴等事宜为条件,和平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的,公司不能直接终止,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期满为止。若公司决定解雇该员工,则需要慎重考虑是否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而予以辞退。直接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有两种可能性:支付一年二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员工被辞退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公司可针对某一员工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确定处理方式。

三期女职工是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对象,用人单位处理有关三期女职工的问题时,应特别谨慎。包括产前请假、休产假、产假工资支付、产假期满后通知其回来上班、合同到期延续、哺乳期等问题。王律师建议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免招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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