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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明湖放火案”一审宣判

非原创(济南历下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04 浏览量:0

为了将藏于大明湖芦苇丛中的水鸟赶出,被告人刘某某点火引燃芦苇,引发火灾。2021年9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刑事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法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2.7万余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经过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景区幼安桥时,发现桥下有水鸟藏于芦苇丛中,遂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扔至桥下,欲引燃芦苇将水鸟赶出未果。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途经幼安桥欲将水鸟赶出,其将随身携带的纸巾点燃扔至桥下干枯的芦苇之上,又将未熄灭烟头扔至芦苇丛中,纸巾和烟头将桥下芦苇引燃,约一分钟后火势逐渐变大,刘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后,山东省政府执勤武警、大明湖景区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刘某某应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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