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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自学开药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判刑

非原创(临沭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量:0

  “我就是在书中自学的,没有科学或者医学临床依据,不清楚药方有没有毒”,在问起开具致人死亡的中医药方的依据时,这位筋骨养护店的老板竟如此回答,令人骇然。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余元。

  案件详情

  本案被告人李某经营一家筋骨养护店,自2019年10月下旬开始,被害人郇某因肩部疼痛、癫痫在李某的养护店内接受诊疗,起初李某为郇某只进行一些汗蒸及按摩等治疗活动,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李某开始根据书中自学知识给郇某开具中医药方,并从药材市场购买朱参砂五包,每包10余克,让郇某把朱参砂一天一包分两次加入到煎好的中药中一起服用。2019年11月6日7时许,郇某在家中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说明,根据尸体初检可见,尸体旁边有尚未服用的红色晶状体一包,经称重,该晶状体净重16克,该晶状体为李某提供给郇某并让其服用的朱参砂。经检测,该晶状粉末为硫化汞,属于有毒药物。中医学认为朱参砂有定惊安神作用,口服每日正常剂量为0.1克-0.5克,连续服用最长不超过七日。

  2020年3月份,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郇某心血及胃内容物均检出汞元素,含量分别为8.30ng/ml、11.0ng/ml,郇某应系汞中毒死亡,汞来源即为诊疗中服用的暗红色晶状体粉末。李某诊疗过程中让郇某服用大量该粉末,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不当的诊疗操作应为郇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为自己的愚昧无知,给受害者一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自己也身陷囹圄,害人害己。该案也警示那些无证无照的非法行医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忌病急乱投医,不要在街边无证无照小诊所、养生馆、按摩店等随意看病或吃药,而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场所接受诊治,一旦发现非法行医的诊所和个人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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