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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智障女辩护要点

来源: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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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1 法条辩护
虽然司法实践中强奸智障女和强奸幼女一样有很高的定罪性,但较强奸幼女更为严重的是,强奸智障女目前没有法条的直接依据,因此辩护要点1就是法条辩护。原来的法条有两个,一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该法条被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除。二是1990年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由200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废除,新法删除了该条。
因此,目前法院判决没有法条依据,只能根据法理来定案,认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权及性自主权” ,或者含糊其辞,“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如(2017)川0180刑初181号,到底什么法律规定,法院也无法说明。


辩护要点2 目的辩护
强奸罪虽然不是目的犯,但在强奸智障女这类案件中要注意目的的辩护。一般的强奸是以奸淫为目的,但强奸智障女中也有特殊的一类,就是搭伙过日子的。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强奸。司法界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既然智障女没有性自主权,没有性防卫能力,那么和她发生性关系的任何人都属于强奸。需要注意的是,智障女不同于幼女,幼女没有发育成熟,法律出于特殊保护,即使自愿发生性关系也认定为强奸。智障女虽然要保护,但不能剥夺其正常的性权利。在农村中,确实存在一些鳏夫、单身汉和智障女搭伙过日子的情况,这种情形男方还照顾了残疾人,对社会有益,此类情形不应认定为强奸。如(2014)临刑初字第71号,该案即是此种情况,法院最后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实这类案件不应定罪。


辩护要点3  精神障碍鉴定
既然为智障女,则少不了精神障碍鉴定,1984年的解答中使用的词语是“痴呆严重”,但“痴呆严重的”检定缺乏客观标准,该解答也废除。现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依据的《中国精神病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的专业术语是“精神发育迟滞”,该标准对精神发育迟滞的程度细分为四个等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由于没有对应的法条支持,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把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的也确定为强奸,如(2019)粤04刑终31号。即使按照原来的解答,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才应相当于痴呆严重。把轻度迟滞也认定为智障,导致该项鉴定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辩护要点4  性防卫能力鉴定
对于智障女一般都要同时鉴定性防卫能力,如为醉酒女、瘫痪女,虽然也无防卫能力,但不作此类鉴定。性防卫能力鉴定标准没有国标,行业采用的是谢斌的性自我防卫能力量表,结果有无、削弱、有。在《女性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论文中,发现中重度对精神发育迟滞多无性防卫能力,而轻度者丧失的占51.1%,削弱者28.9%,有的占20%。(2017)皖1002刑初319号 案件受害人有性防卫能力,但法院认为属于中等以上智力障碍,即使征得其“同意”,其“同意”也属无效。


辩护要点5 明知辩护
对于部分智障女,其外在表现是正常的,甚至能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因此被告人可能并不明知被害人是智障女。因此要从双方认识的时间,周围人群的认知,双方是否谈恋爱等方面来进行辩护。


辩护要点6 花痴辩护
智障女中存在一类特殊人群,即老百姓常说的花痴,诊断为于躁狂症、青春型精神分裂症,花痴女性欲亢进,性行为放纵,主动找男性发生性关系,不应认定为强奸。见1983年南通集体强奸轮奸女精神病患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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