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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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来源: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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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四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安排我作为被告人李四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开设赌场罪未达到情节严重。

投注金额1097297元中包括了被告人李四和同案人张三的投注金额,且两人在其中所占分份额巨大,扣除两人份额,其他人投注金额不到30万元。

赌资数额应计算为实际投入的赌资。涉案赌博为北京赛车,5分钟一局,上一局赌赢的金额可以作为下一局的赌注,因此实际投入的赌资要远远小于电子证据数次的累计之和。举例说明,每次下注一万,先赢后输如此往复100次,则参赌人不赔不赚还剩1万,实际投入赌资也仅有1万,但接受投注金额已显示为100万。因此,本案实际投入的赌资不到10万元。这也与实体开设赌场中赌资以案发时当场扣押的金额计算为赌资相一致。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害人以诈骗罪报案,被告人到案后,除去如实供述诈骗罪为,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交待开设赌场罪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属于从犯。

赌博网站并不是被告人建立的,被告人只是作为底层代理接受投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侵占罪。

被害人曾经多次委托被告人代为投注,被告人也确实为被害人投注。被害人将14500元交给被告人投注,属于委托投注,被告人接受14500元而占为己有属于委托物侵占。被告人代为投注是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易伟

附件: 《人民司法》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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