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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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汕头

擅长:

住改商如何办手续?

来源: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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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征得整栋楼业主签名后找居委会盖章,到工商登记注册。法院案例参考(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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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园航空大厦2403号房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易伟
  • 执业律所: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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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园航空大厦2403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