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胜律师

廖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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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购买房产经营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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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2013年4月,胡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蒋某便将其婚前居住的一套一室一厅对外出租,租金为4000元/月。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便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胡某遂于2015年8月提起诉讼,其中胡某主张:蒋某名下房屋在婚后一直对外出租,截止目前租金共收入11.6万元,此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蒋某答辩称由于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故婚后产生的房租收益也应为其个人所有。 


仲裁庭意见:该部分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经营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其他收益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例如牛产下小牛。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例如房屋价格上涨的增值部分。 


本案中,蒋某将房屋出租,没有产生房租收益,此部分应为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与自然增值的情形,因此房租收益应为蒋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予以分割。 


在婚姻纠纷案件解决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只有在专业婚姻律师的指导下,才能对整个案件的利弊权衡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才能在复杂的权利义务纠纷中,最大范围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个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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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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