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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遗弃非婚生残疾子女,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并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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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离婚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一方遗弃非婚生残疾子女,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并赔偿经济损失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一方遗弃残疾子女
韩某系韩某伍与刘某婚生子,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910月,韩某伍与刘某离婚,韩某由刘某抚养。20138月刘某与张某新结婚,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2014226日,张某新私自将韩某送上北京的客车,韩某在北京流浪,直至2014313日被家人找回。20144月,刘某与张某新离婚。201515日韩某以张某新犯遗弃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韩某虽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残疾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张某新作为其继父,与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的扶养监护义务,张某新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私自将韩某送走,让其脱离监护人监护流离失所,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针对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针对该案事实进行了调解,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律师说法: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监护问题及继父母子女的监护关系。本案中,韩某虽已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系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扶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承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扶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作为继父的张某新逃避对继子应尽的扶养义务,将其遗弃,虽之后其与刘某离婚,与韩某亦自动解除的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韩某有幸被找回,得到了较好的扶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要求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韩某的法定监护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接受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一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对特殊人员除了家庭的保护与监护外,社会亦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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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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