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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前妻保持两性同居关系,要求离婚赔偿的条件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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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丈夫与前妻保持两性同居关系

2005年3月10日,金静(女化名)与已经离异的江浩(男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两个月中,两人对彼此都有好感,便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金静却发现丈夫江浩与其前妻曾小婵仍保持两性同居关系。为此,夫妻俩经常发生争执。江浩以再次离婚会失面子为由,坚持不肯同意与金静离婚。2006年1月10日,金静在家中巧遇丈夫江浩与其前妻曾小婵偷情,于是进行了拍照。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江浩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判决:原被告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法庭审理认为:金静与江浩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金静提交的照片,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江浩与曾小婵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江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判决原告金静和被告江浩离婚,江浩赔偿金静精神损失费2万元。

律师解读:要求离婚赔偿的条件

对于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中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金静与江浩认识不到两个月便走入婚姻殿堂,间接证明其婚前了解时间甚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造成了隐患。婚后双方又没有尽快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实质上已经名存实亡。江浩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仍与前妻曾小婵保持两性不正当关系,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且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江浩与前妻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江浩赔偿金静精神损失费2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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