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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与受害家属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来源:王蔚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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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与受害家属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王某交通事故受害赔偿案件

【摘要】邢某驾驶京*****77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京港澳高速辅路五里店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丰台交通支队出具京公交丰认字【2010】第0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邢某为全部责任。
邢某系京K84977汽车驾驶人,耿某系京****77车主,二者存在雇佣关系,且邢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为肇事车辆京K84977汽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1****786
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交通队主持调解,邢某的雇主耿某作为邢某代理人与受害人王某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28万,并全部支付。
办案经过 

1、首先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肇事司机可以部分补偿受害人家属,该案可以结案,与主审法官沟通后,法官表示已经和肇事司机沟通,司机表示现在没钱,无法再补偿受害人家属,加上刑事附带民事无法起诉保险公司,因此我们选择撤诉。
2、准备民事起诉,2011526日,该案开庭,对方不同意调解,该案诉讼请求恐难得到支持,庭下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交给法官。623日二次开庭,对方不同意调解,等待法院依法判决。629日,法官表示将我们书面代理意见征询中院意见。
3、该案经过三次开庭,最后法庭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雇主耿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81460元(已支付280000)、丧葬费3241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630元、精神损失费40000,合计37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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