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小兵律师

乔小兵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合同约定管辖

来源:乔小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人浏览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但约定管辖应遵守唯一性原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合同当事人只能从法律规定的五个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院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即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约定是否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4]307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这一约定的有效性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中对江苏高院和山东高院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


以上内容由乔小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乔小兵律师咨询。
乔小兵律师
乔小兵律师
帮助过 6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贵通大厦11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乔小兵
  • 执业律所: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401*********77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贵通大厦1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