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思强律师

潘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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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不能忽视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潘思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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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潘思强辩护律师团队代理的合肥首例张某、吴某、赵某,纪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进行了批捕,尽管由于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不宜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过多的讨论,但在截止目前的办案过程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已经让笔者对因为不懂法而涉嫌的这次犯罪深感痛心。

先来看一下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实有二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先是“非法”, 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窃取”和“其他方法”。“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不论何种形式,在性质上都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应具有一定的主动性,除窃取(包括偷拍、秘密录音、秘密跟踪调查等)之外,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非法获取”。

潘思强辩护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可以充分体现出不了解法律规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本案中涉嫌犯罪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都是亲属关系,因为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没有清醒的认识,张某在从事上述活动后还本着帮亲戚发财的想法,专门把亲属一个个地叫来帮忙,结果是都身陷囹圄,令人叹息。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的罪名也在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法法律正在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不断演进,一些新的罪名、新的规定、新的解释不是仅凭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就能掌握的,这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了解刑法提出的一个隐性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刑法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一般人是没有精力和能力对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了解的。然而,无论是否了解刑法的规定,涉嫌犯罪都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处罚。

法律人都有一个“无讼”的理想追求,尽管这个目标很难达到,但至少应该减少不必要的犯罪和不该发生的犯罪,因此笔者在做法律讲座时,关于刑法部分一直提倡的是重视刑法法律风险防范。但至今最认真聆听和做笔记的听众只有一批人,他们是在司法所学习的缓刑服刑的犯人,他们为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然而,只有他们认真倾听和记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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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思强
  • 执业律所: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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