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录像被毁了,能不能追究摄影师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12月5日举办婚礼。10月7日找摄影师张某全程录像,酬劳为800
元。婚礼当天下午张某让朋友转达王某,摄像机内存卡损害无法修复,五分之四的录像
丢失。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应赔偿精神损失
费20000元。被告张某认为主观上没有恶意,同意赔偿但原告要求数额过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礼录像记载着结婚当事人共赴婚姻殿堂的美好时刻,承载着
新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以及亲友的祝福,对新人来说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是具有
特定、永久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婚礼当时的场景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
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婚礼
录像资料的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遗憾和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婚
礼摄像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对侵权结果的发生能够可以预
见和避免,因此被告对婚礼影像资料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院
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情形下赔偿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因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申请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系当事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不能超越合理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
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其设立的初衷和目的系在于保障将来
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法律在赋予申请人该项权利的同时,同时也注重被申请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滥用申请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亦应当承担相应侵
权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弥补和抚慰受害人精神和心灵的痛苦。当事人双方
系合同关系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民法典》九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只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
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当事人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要
满足两个条件:1、违约行为成立;2、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
时当事人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要满足两个条件:1、侵权行为成立;2、被侵权人人身权益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侵权人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本案中,原告是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法
院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造成上述的严重精神损害来确定原告是否能得到赔偿。本
案中被告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婚礼录像丢失,而婚礼录像属于法律规定的人具有人身
意义的特定物,录像的丢失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
偿。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目的、方式、
场合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
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判断。考虑多方因素确定的数额可以避免当事人漫
天要价,同时有依据的赔偿数额让判决有理有据,更容易让当事人服判。本案中综合考
虑各方面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
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
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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