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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因逃逸不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车主该怎么办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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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与电动车打算碰撞,小轿车车主未觉事故发生驾车离去,该行为算不算逃逸?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718 0 2233分许,孔某驾驶粤YP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S82佛山一环路4KM+400辅道时,与汤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孔某驾驶粤YPXXX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汤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粤YPXXX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权人为被告孔某,该车向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限内。而保险公司诉称,孔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应赔偿。


【案件结果】

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83737.37元予原告汤某;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孔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去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存在“逃逸”行为,前提为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意识到有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其行为的确认存在主客观需一致的要求。

在本案中,孔某虽然在事发时有听到车辆后备箱有异响,但其认为是车辆后备箱所装载物品相互碰撞而发出,且其驾驶车辆过程中车内放了音乐,没有留意到车外其他声响,进而没有意识到车辆与原告发生了碰撞才没有停车下车进行察看。并且车上同乘人员的陈述内容亦相吻合。孔某在事发后日常生活、工作生活如常,后在交警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其前往交警部门协助调查本次事故,孔某亦立即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综上,孔某在驾车过程中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并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客观上也无逃跑的行为表现,且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也没有认定孔某的行为属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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