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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赔偿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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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逃逸免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车主该怎么办?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718日1时35分许,李某驾驶原告马某所有的川WR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佛山大道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江湾立交桥三层下桥位左面机动车道时,突然向右侧机动车道变动,导致与同方向行驶在右侧机动车道上由尹某驾驶的无号牌登高平台消防车发生碰撞,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依法对李某,马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后作出了(2018)粤0604民初29XXX号判决,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全部财产损失。川WRX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持相关材料索赔车辆损失费,但被告以驾驶人汽车逃逸;违法保险条款;马某车辆维修日期与事故发生日期相距较久,不认可车辆维修鉴定报告书及维修费用为由拒绝按原告损失赔偿。

【判决裁决】

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赔偿车辆维修费27917元、评估费1456元,合计29373元。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的“逃逸免赔”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该条款同时属于格式条款,作为条款的提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平安财保虽向投保人提交了保单和合同条款,但投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签名,不能证实平安财保履行了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等告知义务的事实,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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