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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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与房改政策有关的职工福利待遇,属于国家政策范畴,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要求补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选自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新编劳动争议审判实务》)
所以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合同没有约定(一般都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员工是不能就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的,只能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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