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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知识产权

工伤未满月的工资是否计算平均工资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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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312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机压工,2014210日在公司挤压车间操作电锯时被电锯割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和食指切割伤,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停工留薪为三个月,孙某201312月份上班27天,工资为3473元;20141月份上班16天,工资2300元;20142月份上班2天,工资230元。

 

【仲裁裁决】

1、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差额7219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3元×9个月=31257

3、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2个月=6946

4、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8个月=27784

 

【律师解析】

      计算工伤赔偿时,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支付证明单》作依据,显示了申请人201312月份工资为3473元、20141月工资为2241元,但被申请人未能就申请人20141月份的具体出勤天数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关于20141月份出勤17天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应按201312月的工资3473元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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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万林律所
  • 执业律所: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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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31440*********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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