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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无须单位批准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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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许多单位的“离职流程”中,都有劳动者离职须经领导批准的规定,有的单位不批准,或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单位这样处理是否合法,劳动者应如何处理?佛山万林律师所予以整理解答。

 

【律师解答】

  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两人以上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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