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工伤篇之一
来源:刘志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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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受伤是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况:
小李于2011年大学毕业后,在7月12日被合肥市XX酒店招聘为大堂见习经理,先从服务员做起,酒店与小李约定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后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及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不幸7月14日午餐时分小李在传菜时滑倒,股骨骨折,送往医院治疗花去约3.8万元。由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酒店对小李是否属于该酒店的职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认可,导致酒店不认可小李受伤属于工伤,不予赔偿。小李于9月向合肥市XX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人观点:
小李于7月12日进入该酒店工作,7月14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对于这一事实属实,因此虽然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间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与该酒店在7月12日至7月14日期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伤,符合工伤的法定要件,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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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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