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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由哪个法院负责审理的

来源:孟宁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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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赔偿案件由哪个院负责审理的

  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1.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3.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4.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出申请赔偿与法院进行受理立案;

  2.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审查;

  3.法院对负有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4.负有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三、国家赔偿标准金额是多少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死亡的赔偿项目中,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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