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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中商业贿赂之单位受贿罪理解

来源:张广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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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朋律师认为,在商业贿赂中,单位受贿也是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单位犯罪率也处于上升阶段。所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之一单位受贿罪进行法律分析。

张广朋律师刑事合规团队今天带领企业家学习和理解一下单位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以外,其他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本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上述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等。这里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重要特征是将索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私分、中饱私囊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根据对个人犯受贿罪的处刑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在第三百八十五条释义中已有详述。

一、单位行贿罪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二、认定

(一)注意区分单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或捐赠行为的区别

单位接受他人馈赠或捐赠一般是基于情谊或对方有公益之心,一般属于合法行为,与行贿受贿具有本质区别,不能将正常的馈赠或捐赠行为视为行贿受贿行为,但要注意借馈赠或捐赠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1)主观动机是为了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或回扣,还是基于情谊或接受公益捐赠;(2)对方的馈赠或捐赠是否有针对性,即对方是否因有所求而专门向本单位进行捐赠;(3)公开程度。

张广朋律师团队认为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二)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区分名为国有、实为集体所有或其他个人所有的单位。

(三)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的合法性

在经济往来中给予一定的回扣或者折扣、手续费,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经济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都是合法的。对于接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的回扣、手续费,并且并在账内明示的,不应认定为受贿。

(四)情节是否严重

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如,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2)强行索取财物;(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单位受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单位受贿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4、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张广朋律师团队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中关于商业贿赂的单位受贿罪,企业应该得到重视,商业贿赂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被认可和趋同。因此企业的刑事合规的防控是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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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朋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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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广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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