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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张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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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包括: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未按婚姻法第八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非婚同居;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形,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即婚外同居。
 
(二)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抚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彩票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可分为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A、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B、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法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处理,即如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还。但买卖、互易、彩票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C、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D、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E、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与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F、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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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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