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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离婚时应如何承担?

来源:张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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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及原因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如为维持家庭会成员基本物质需求所负的债务,主要涉及衣食住行、医疗医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为满足家庭成员基本精神需求所负的债务,如家庭娱乐、锻炼、必要的保健、报刊杂志的订阅等;为家庭成员或本人发展所负债务,主要涉及个人的学习及深造,子女教育等。
(2)为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贷款、货款、职工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债务。
(3)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包括夫妻双方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欠社会抚养费,违法生产经营的罚金,对他人人身财产所致损害的赔偿金等债务。
(4)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解释(二)23/24条,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第3款所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这种情形。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A、婚姻当事人内部关于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所发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对婚姻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种约定,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拘束力,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仍应夫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承担责任。B、根据解释2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双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C、根据解释二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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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翔
  • 执业律所: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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