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肖锋律师

邵肖锋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邯郸某业主地下室被撬状告物业遭法庭驳回

来源:邵肖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9
人浏览

邯郸某业主地下室被撬状告物业遭法庭驳回

2013年10月31日10:24邯郸日报评论

  案情:

  张某家住邯郸市某小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但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11年3月15日下午,张某的地下室被撬,存放在内的一辆电动车被盗。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做了接处警记录,小区物业公司也在巡查记录中做了记载。后张某向物业公司多次索赔未果,遂诉至邯郸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动车损失17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履行了正常的巡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邯郸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答: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邵肖锋律师认为,该案是由于业主财物失窃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对业主失窃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物业管理中“保安”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法律特征是:1.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形成的是对物业的委托管理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2.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3.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空间范围是物业的公共区域,业主的私人空间不在物业管理的范围内。据此,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保安,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目的是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既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形成的是合同关系,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违约的情况下(排除侵权情形)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事实合同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一般物业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才应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业主的保管人、保险人,其自身能力也不足以彻底根除治安和刑事案件。因此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违约的情况下,让其对业主因遭遇治安和刑事案件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除非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事项有特别承诺。

  物业管理的收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绿化的养护、物业的保洁、保安服务等方面,所以在物业管理企业履约没有过错又对业主无特别承诺的情况下,让其对业主因遭遇治安和刑事案件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综上,原告的电动车失窃,直接责任人为偷车人,应由其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被告既非原告的保管人、保险人,对原告亦无特别承诺,且已履行了正常安全巡查的义务,失窃事件又发生在原告的私人空间,故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失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邵肖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邵肖锋律师咨询。
邵肖锋律师
邵肖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75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大厦1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邵肖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17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 地  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大厦12层